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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的經濟學原理:如何最大限度降低社會總成本
發布時間:2020-03-10  來源:  

 

繼上海實行的垃圾分類后,北京也即將于2020年5月1日施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那么,關于垃圾分類及回收利用,從經濟學角度有何見解呢?

在城市管理中,對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垃圾,從簡單化的角度看,有兩種一般性處理辦法。

一種是由管理者無差別回收后進行填埋,另一種是居民按管理者要求進行嚴格分類后投放,由管理者進行回收再利用。無疑,隨著對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管理者會傾向于采取后一種處理辦法,即強制性要求居民進行前端的分類投放。

但在經濟學基本分析框架下,到底采取哪種辦法好,還是要對兩種辦法的成本—收益進行比較,看哪種辦法在扣除成本后的相對收益更高。否則,即便是出發點很好,也可能干出違背規律的事。

綜合各位經濟學大家的觀點,把垃圾進行無差別回收,然后進行填埋,其所產生的成本主要有:

一是外部性成本。據世界銀行研究表明,填埋垃圾的一個主要外部性成本是溫室氣體排放,幾乎占到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5%,而且問題還在變得日益嚴重。世界銀行估計,城市垃圾將從2012年的13億噸上升到2025年的22億噸,而且越來越集中在城市郊區的垃圾填埋場。

二是土地成本。建設大型垃圾填埋場無疑要占用大量土地。這對人口密度相對較高而土地資源相對較少的高海拔區域國家來說,日益擴張的垃圾填埋場顯然成本太高。土地成本的另一方面,是垃圾場的存在造成周邊土地商業價值損失。經濟學家估算,居住在填埋場大約三公里內,你的房產價值可能會降低一半。

三是導致工業材料及上游產品供應減少。尤其對于廢棄的金屬制品來說,因為是從礦產中經過工業開采、提煉和加工所得,而礦產資源是用一分則少一分,提煉和加工也需要消耗大量能源和人力成本,因此,對其進行填埋,會因人為造成稀缺而不斷抬高后續開采、提煉和加工的價格。

如果管理者要求居民戶進行嚴格的垃圾分類,并對其可回收部分再利用,無疑,上述三種成本就會減少支付,由此構成了垃圾分類并回收利用的收益。但是,對垃圾進行分類并回收利用,同樣要付出另外的成本,主要也由三部分構成:

一是運輸成本。因為收集垃圾將其運至通常比垃圾填埋場更遠的回收利用設施,運輸成本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二是再回收利用同樣需要能耗。按有的經濟學家的說法,某些垃圾回收利用需要的能耗,并不低于直接生產新產品的能耗。

三是勞動成本。這是最為經濟學家所看重的。在不少經濟學家看來,垃圾回收利用前的強制分類,盡管節約了管理者處理垃圾的時間,但如果加上家庭進行垃圾分類以及管理者為確保垃圾分類雇用監督者的時間,總社會時間成本將非常高。

克拉克·懷斯曼就公開批評,垃圾分類所需的工時經常被低估或被忽視,導致回收再利用的實際成本被低估。考慮到這一點,他認為,垃圾分類在經濟效率上可能被高估。對垃圾進行分類并回收利用那些低價值材料的時間,原本可以用來做一些更有利于富有生產性的環境保護工作,“比如用于撿垃圾或研究減少包裝數量的方法”。

正因為垃圾回收再利用的成本—收益計算并非一目了然,且管理者大多是把回收再利用的壓力,轉化為對居民進行垃圾分類的強制要求,一些極端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因而對此持批評態度。

比如,史蒂夫·蘭茲伯格在《扶手椅的經濟學家》一書中就認為,企業其實很清楚哪些再生產品對其更為劃算,因此,只要依靠市場進行專業化回收再利用就可以了,而不需要政府去強制進行垃圾分類。

政府需要做的,是把市場認為不具備回收再利用價值的垃圾進行集中處理即可。他還解釋說,對那些土地并不緊張的國家,犧牲掉一些荒野來填埋垃圾,以換得“不用進行垃圾分類的奢侈”,是值得的。

另一個美國自由主義經濟學家邁克·芒格也持同樣的觀點。他認為,有些垃圾回收成本太高,最可取的辦法就是把它壓碎然后填埋。“雖然沙地在理論上是有限的,但它畢竟不像時間一樣有限和珍貴。”

但這并不意味著經濟學家中的主流觀點是反對垃圾分類和回收再利用。嚴格來說,主流經濟學家認為,正因為兩種簡化的一般性處理方法各有優缺點,因此,到底采取何種辦法來處理垃圾就不是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更需要一種組合式策略。做出組合式策略的出發點則是最大限度降低社會成本!或者說,最大限度提高社會收益。

為此,有的經濟學家認為,垃圾回收利用是否劃算,取決于類型的不同。有一些材料諸如錫、鋁和鋼,從最初的原材料中提煉出來非常困難而且很昂貴。因此,回收利用這些產品的回報率也往往很高。但是,對于玻璃和塑料,回收成本通常高于社會收益,而填埋產生的外部性也不會很高,干脆填埋更好。因此,管理者即使是對可回收利用的垃圾,也不宜一刀切要求全部回收利用。

同時,幾乎所有的主流經濟學家都建議,管理當局對于垃圾分類,應該在考慮末端處理方便的同時,重點考慮居民的學習成本、分揀的時間成本及可接受程度。這方面,先發國家教訓不少。

比如,當垃圾分類成本太高時,居民會找到替代性辦法,一種辦法就是將垃圾無差別細碎化,然后倒進下水道,致使下水道越來越不堪重負,并且因發酵產生的有毒氣體會彌漫到空氣中;再比如,管理者在初期被迫雇用大量員工,來監督居民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更有一些老年居民,因為不清楚垃圾到底如何進行分類,又害怕投放錯了被罰款,而把垃圾大量堆放在家里或樓道,造成嚴重的衛生問題……在汲取了許多教訓后,先發國家的垃圾分類標準越來越簡化。

目前,主要國家一般就是“可回收、不可回收、有毒(害)、廚余”四種。在法國巴黎,就只有三種分類:“可回收、不可回收、玻璃。”

此外,還有經濟學家提出,垃圾回收也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比如,荷蘭環境經濟學家彼得·范·貝克林研究了世界范圍內垃圾回收利用和管理后注意到,發達國家垃圾處理表面上看水平很高,甚至有的國家提出所謂“垃圾零投放”目標,但即使是垃圾處理水平最高的芬蘭,大約也就能夠處理50%左右。

而美國和歐洲產生的絕大多數垃圾,都運到了一些發展中國家。由此,產生了兩個后果:

一方面,垃圾運到發展中國家去處理,培養了發展中國家廣闊的回收再生性產品市場——如中國廣東某鎮就是專門拆解和回收發達國家廢棄手機零部件與貴金屬的集散地——并帶動了當地就業;

但另一方面,對廣大發展中國家造成了更大的環境問題。到底如何看待并解決垃圾回收利用的政治經濟問題,又必須進行社會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再權衡。

通過介紹經濟學家對垃圾分類和回收利用的看法,我們不難看出,經濟學在這一領域中的見解,盡管有一定分歧,但分歧并不大,即無一例外主張要最大限度降低社會總成本。對于城市管理來說,這些見解非常富有啟發性,有利于進行更為科學合理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