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國砥研究員介紹到《國家標準委關于下達2017年第二批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17]77號)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委托產品標準國家標準《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歸口管理的函[2017]46號”。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18年5月14日聯合發(fā)布,2019年6月1日實施,為全文強制性標準。
在修訂工作過程中,相關會議組織專家都很難協調,曾利用幾次污泥方面的會議中間,讓參會專家晚上加班進行咨詢。標準本身比較敏感,相關條文的爭議和難度較大。因此根據領導指示和編制需要,邀請的參編標準單位多是高校、科研機構,尤其是農業(yè)類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綜合性大學、環(huán)保系統(tǒng)科研單位和設計單位。審查專家較多的考慮農口和給排水單位的專家。
標準出來后,很多人有不同的解讀。一是污泥農用“有”標準了,其實標準一直都有(GB4284-84),這次僅是修訂;二是有人樂觀的認為標準實施后污泥農用“放開了”,實則政策和環(huán)境沒有變,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尋找突破。很多人說自己的地方不適合,但從人多地少的大都市北京,中部的農業(yè)大省河南鄭州,到南方(西部)省份廣西,都在污泥產品的應用上找到了突破口,得到環(huán)保、住建、農林業(yè)等政府機構的認可和支持,得到使用者的歡迎。我們的使用途徑和出口還需要再努力。
沒有肥料證并不意味著不能進入農田。肥料登記證適用于進入農資系統(tǒng)的商品肥料的銷售管理。比如各家的農家肥一樣沒有獲得肥料登記證,不妨礙農民去用。肥料銷售不出去,不能完全歸咎于是不許辦肥料登機證的問題。對于不熟悉肥料行業(yè)、不擅長銷售肥料的污泥污水處理公司,即便同意辦肥料證也同樣是賣不出去的。隔行如隔山,行行都有門檻。
從標準適用范圍、具體指標看,部分指標和限值讓污水處理廠“苦不堪言”。比如汞,污水處理行業(yè)的專家希望還是按照5mg/kg,但農口專家希望嚴格一點,按照3mg/kg。
由于我國進行污泥產物農用的長期定位實驗較少,現有數據尚不能支撐施用年限的規(guī)定。從確保環(huán)境安全的角度考慮,在對未來的環(huán)境風險不明的情況下,需要審慎的規(guī)定污泥的施用量和施用年限,以確保農田土壤不會造成污染。按照土壤輸入的來源和輸出的途徑,進行了計算,3 mg/kg至少能夠保障30年。待研究成果有更多的積累之后,再確定(放寬)污泥農用泥質標準中的施用量和施用年限。
標準制定相應用量、施用年限等指標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修訂前:施用符合本標準污泥時,一般每年每畝用量不超過 2000 kg(以干污泥計)。污泥中任何一項無機化合物含量接近于本標準時,連續(xù)在同一塊土壤上施用,不得超過 20 年。含無機化合物較少的石油化工污泥,連續(xù)施用可超過 20 年。在隔年施用時,礦物油和苯并 (A) 的標準可適當放寬。
修訂后:污泥產物農用時,年用量累計不應超過7.5 t/hm2 (以干基計),連續(xù)使用不應超過5年。
施用量的單位是由30噸/年.公頃,20年,變?yōu)?.5噸/年.公頃,5年。卡這么狠從道理上沒有必要,但從實際上的污染防控角度考慮我們現在的監(jiān)管尚不十分完善,從防范風險的角度考慮的。
這次活動時間有限,許多內容不能詳細展開。今后,我們將擇機進行更詳細的解讀與討論。
明天預告:
2019年2月7日大年初三15:30,將由北京中科博聯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技術部總監(jiān)彭淑婧博士與大家介紹和討論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工藝的廣譜性和適用性,請大家繼續(xù)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