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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浦區法院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周海波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賈成龍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00元,周洪飛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與污水處理廠簽的是污泥處理協議,背地里卻干起了違法傾倒的勾當。昨天,青浦區法院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周海波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賈成龍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00元,周洪飛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現年40歲的李斌是蘇州人,在蘇州吳中區開了一家運輸公司。公司與當地一家污水處理廠達成污泥處理協議,雙方約定李斌以每噸污泥160元的處理費加上20多元的運輸費協助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泥。
正規的污泥處理手段有制磚、制復合肥或焚燒三種,但李斌覺得將污泥送到磚瓦廠或復合肥料廠都要交給對方160元,自己“只能賺每噸20多元的運輸費”,于是便計劃著另謀財路。去年3月,通過曾經幫自己運輸污泥的船老大李某某,李斌結識了周海波,他以每噸100元的價格把污泥處理承包給了周海波,從中賺取每噸60元的差價。
然而,周海波對污泥的處理方式竟然是簡單的“填池塘”。被他看中的池塘位于青浦區練塘鎮長河村西涇港東側堤岸旁的涵養林內,屬水源保護區。通過給涵養林負責人陳某某好處費,周海波獲得了傾倒污泥的“同意”。去年4月中旬起,周海波以每天100元至130元的報酬雇傭賈成龍、周洪飛用水泵抽取船內污泥傾倒于池塘。
這些出自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有著很強的臭味。察覺到異樣的村民向有關部門舉報了這一情況,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于5月11日將正在傾倒污泥的賈成龍、周洪飛抓獲。截至案發,共計傾倒污泥8船。5月18日、6月7日,周海波、李斌也先后被抓捕歸案。
根據市環境監測中心和青浦區環境監測站報告,污泥中重金屬物質含量較高,且傾倒污泥浸出液呈現中毒毒性。專家論證認為,污泥對傾倒場地已造成環境污染。經青浦區物價局評估,此次事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僅污泥處理工程一項,就達156萬元。
專家說法:污染物處置應跟蹤記錄
青浦區法院法官汪愛珍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構成污染環境罪。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雖然本案中污水處理廠并未被追訴,且也負擔起了后續的污泥處理費156萬元,但工廠方面顯然存在過錯。”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段匡指出,工廠應將污泥委托給有資質的法人或個體進行處理。而要從源頭上減少此類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必須監督污染源的走向,規范污染物的排放及處理流程。同時行政監督也要跟上,環保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物處置跟蹤、檢測、記錄制度,實現“風險早發現,污染早處理”。
最新進展:修復工程已完成六成
上海交通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副院長李春杰表示,此類污泥中的水含量可能高達97%以上,一旦被傾倒入水源便會隨著水源流動,污泥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也會由此進入水生態循環。因此,一旦發現此類污染,要盡可能快地將有毒污泥抽出、外運并及時處置。
此案發生后不久,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已出具相關修復方案。根據方案,有關方面將對污泥進行異位處理。在污泥傾倒場地附近選取一塊平整的、較大面積的場地作為現場堆放、預處理及固化脫水操作場地,并對操作場地及周圍部分采取臨時性防滲措施,對進出車輛設備進行清潔、防滲漏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問題。據介紹,目前,傾倒地環境修復工程已完成六成,共處理污泥1萬余噸。整個修復工程預計將花費365萬元。
原文: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dzh/2013-03-06/content_8419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