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市城鎮污水處理廠
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
市水務局 市環保局
為切實加強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以下簡稱污泥)規范化處理處置工作,促進污泥的資源化利用,防止產生二次污染,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委《關于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建科〔2011〕34號)、《關于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的通知》(建城〔2009〕23號)等有關文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污泥規范化處理處置工作的必要性
污泥規范化處理處置是污水處理的重要環節,也是評價污水處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近年來,隨著本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加快、處理率的提高和處理程度的深化,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量也有較大幅度增長。目前主要處置方式是衛生填埋、焚燒和堆放、填坑。由于長期以來污水處理"重水輕泥"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責任不清、監管缺位、政策標準不完善等問題,致使部分污泥處置未能達到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要求,造成污染物進入水體或土壤,導致二次污染。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美麗天津的高度,結合京津冀協同發展要求,充分認識污泥規范化處理處置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明確責任任務,強化規劃建設,制定政策措施,落實資金渠道,加強監督管理,切實把污泥規范化處理處置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重要指標,抓好各項工作落實。
二、進一步明確污泥處理處置工作責任分工
污泥處理處置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確保污泥處理處置工作落到實處。
各區縣人民政府作為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負責本地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污泥處理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發展改革委要按管理權限審批或核準污泥處理處置項目并指導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核準污泥處理處置項目,協調財政部門研究制定污泥處置價格補貼政策。
市建委要按照管理權限和工作職能組織推動中心城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
市市容園林委負責制定達標污泥產品用于園林綠化的相關鼓勵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并加強過程監管,確保達標污泥在綠化種植土市場上推廣應用的安全、可控。
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并落實促進污泥處理處置產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市水務局負責制定本市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辦法,推動區縣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指導各區縣加強對污泥產生、貯存、運輸、處理等環節的監管和污泥處置廠運行的監管。
市環保局在制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考慮污泥排放控制標準,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對污泥處理處置的批復要求,加強監督管理。
三、強化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
加快編制污泥集中處理處置規劃。本市污泥處理處置規劃目標是實現污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市相關部門要抓緊編制、修訂全市污泥集中處理處置規劃,并納入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十三五"規劃,有序推進本市污泥集中處理處置工作。各區縣應根據全市規劃目標要求,抓緊組織制定本地區污泥集中處理處置規劃,科學確定本地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模,因地制宜甄選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明確分期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區縣污泥集中處理處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區縣城鄉總體規劃。
加快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市和區縣相關部門要依據污泥集中處理處置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工作任務、要求和職責,扎實有效地推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工作。2015年底,中心城區和濱海新區分別建成污泥處置中心,負責處置中心城區、濱海新區、環城四區污泥,并利用富余的處置能力協同處置其他區縣部分污泥。2016年底,其他各區縣分別建成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并投入運行,要充分利用熱電廠、垃圾焚燒廠、水泥廠等設施協同處理處置污泥,實現污泥就地消納,減少外運。
四、科學選擇污泥處理處置工藝技術
污泥處理處置應符合安全環保、循環利用、節能降耗、因地制宜、穩妥可靠的原則,綜合考慮當地污泥泥質特征、地理位置、環境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選擇污泥處理處置方式。依據天津市排水專項規劃(2013-2020年)有關要求,污泥處理處置應優先考慮土地資源化利用,其次考慮建材利用、填埋場覆蓋土及焚燒,衛生填埋作為過渡及應急處置方式。
污泥用于園林綠化時,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2009)、《天津市園林綠化土壤質量標準》(DB/T29-226-2014)的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污泥用于鹽堿地、沙化地等土地改良時,泥質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GB/T24600-2009)的規定,并應根據當地實際,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污泥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為處置方式時,可采用污泥熱干化、污泥焚燒等處理方式;泥質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并嚴格防范在生產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不具備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條件的污泥,可采埋處置。污泥填埋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用泥質》(GB/T23485-2009)的規定。本市將逐步限制未經無機化處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
五、建立多元化污泥處理處置投融資機制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和污染者付費、治污者受益的原則,綜合考慮污泥種類、性質、處置方式、收益等因素,研究制定相關收費和鼓勵性政策。在加大政府財力投入的同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污泥處理處置基礎設施建設,嘗試委托第三方專業化公司運營管理模式,促進污泥處理處置產業化發展、市場化運營。
污泥處理處置費應逐步納入污水處理成本。先期可采取適當提高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及財政補貼的方式籌措污泥處理處置費,保障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運營。加快推進區縣污泥處置特許經營工作,對專業化處置污泥或采用能量回收和資源利用工藝技術處理處置污泥的工程項目,積極給予政策性扶持。市和區縣相關部門應抓住國家推進節能減排、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重大機遇,認真做好污泥處理處置項目儲備,積極爭取中央和市級資金支持。
六、加強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監管
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規定,切實加強對本市污泥處理處置的全過程監管。
新建、改建和擴建污水處理項目,應明確污水處理所產生污泥的處理處置場所;需自行配套新建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其配套的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要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監管,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須經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論證,并經試運行和環保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營,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隱患。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污泥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污泥產生量、轉移量、處理處置量及其去向等情況,相關資料應保存5年以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作為第一責任主體,轉出污泥時應如實填寫轉移聯單,并定期向所在區縣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轉移聯單應保存3年以上。禁止污泥運輸單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污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污泥衍生產品土地利用后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進行評價。(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07-30訊)